呼和浩特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特殊教育学校的建设纳入教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并组织建设不同类型的特殊教育学校或者设立相应数量的特殊教育班,满足残疾儿童和少年的就学需要。市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中等特殊教育学校或者在职业学校设立特殊教育专业,开展残疾人中等特殊教育。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