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特殊教育经费的投入,提高特殊教育学校学生生活补贴标准并免收住宿费。盲文翻译、手语翻译和从事特殊教育的教职工、随班就读教师,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特殊教育津贴。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