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五章 森林采伐第四十条已修改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年森林采伐限额核查制度。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8月6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