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代表议案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有关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工作机构先进行审议和研究提出初步意见,经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后,向主席团提出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