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村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下列农村消防工作:
(一)成立防火安全小组,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网格化管理制度;
(二)建立村寨消防档案,明确专人保管,并报当地防火安全委员会备案;
(三)开展经常性的农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宣传用火、防火、灭火和疏散逃生知识,提高群众自防自救能力;
(四)组织制定并督促村民履行村寨防火安全公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五)开辟防火带,负责村寨消防设施建设和管理;
(六)组织村民鸣锣喊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七)建立和管理志愿消防队,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消防装备和器材;
(八)组织开展火灾扑救,协助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九)建立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等人员登记管理制度,督促监护责任人员加强对留守儿童、独居老人、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等的用火用电监护;
(十)建立并落实农村消防互查互救机制。
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