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农村消防工作职责:

(一)落实上级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安排的消防工作任务;

(二)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依法处理消防违法行为,受理火灾隐患的举报、投诉;

(三)督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辖区单位建立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辖区内农村消防设施的管理,指导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队伍建设;

(四)开展群众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常识;

(五)组织扑救火灾,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火灾事故现场,协助开展火灾事故调查;

(六)收集整理消防工作资料,建立消防工作档案;

(七)法律、法规和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