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古茶树资产价值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评估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评估结果失实的,其评估报告无效,并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评估费用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