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古茶树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已修改违反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所得古茶树材料,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