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第十二条已修改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自觉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公共场所着装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二)等候服务依次排队;(三)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四)文明开展广场舞等娱乐、健身、宣传活动;(五)经营活动不妨碍公共秩序和公共交通;(六)观看文艺演出、体育比赛,服从现场管理,注重观看礼仪;(七)乘坐电梯先下后上;(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