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