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保持正常使用或者擅自闲置、拆除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