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