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在用机动车辆噪声排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城市公交车优先选用低噪声车型并安装鸣笛监测仪器。

在用机动车辆消声器应当保持正常使用,禁止拆除或者改装成响管;禁止加装车辆声响防盗报警装置。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