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在用机动车辆噪声排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城市公交车优先选用低噪声车型并安装鸣笛监测仪器。在用机动车辆消声器应当保持正常使用,禁止拆除或者改装成响管;禁止加装车辆声响防盗报警装置。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