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三章 预算执行监督第二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税务、金融、统计、国资、人社等部门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报送预算执行情况、国库资金运行情况等相关资料,共同建立预算执行的分析制度。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