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三章 预算执行监督第二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可以采取听取汇报、专题调研、查阅或者调阅有关资料、询问等方式,加强对本级预算执行和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有关政府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