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二章 预算审查和批准第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7日前将预算草案及报告正式文本送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