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7日前将预算草案及报告正式文本送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