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反预算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依法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进行检举、控告。接受检举、控告的国家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为检举人、控告人保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