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章 食品生产经营/第一节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农村集体聚餐的举办者和承办者对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负责。农村集体聚餐的举办场所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举办者和承办者不得采购、贮存、加工制作超过保质期、腐败变质等感官性状异常等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监督与引导。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