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章 食品生产经营/第一节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第三十二条已修改设有食堂的学校、托管机构、养老机构、医疗机构、建筑工地以及机关、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等集中用餐单位应当开展食堂食品安全自查,排查风险隐患。集中用餐单位和承包经营食堂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食品安全义务,承担食品安全责任。集中用餐单位应当加强对承包经营食堂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