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实施危及村道安全活动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