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实施占用、挖掘村道等影响村道畅通安全的行为,未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