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修改

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筹集村道建设、养护资金,应当遵循村民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公示,接受村民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村道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输资金的管理。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