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六章 资金筹集与管理第五十条已修改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输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输资金的监管,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依法对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输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