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三章 路政管理第三十二条已修改禁止在农村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一)设置集贸市场、摆摊设点、堆放物品、设置障碍或者倾倒废弃物;(二)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三)挖砂、采石、取土、挖沟引水;(四)非法设卡、收费;(五)其他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的活动。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