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三章 路政管理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村道等影响村道畅通安全的行为,应当征求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同意,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备案。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