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的监督工作,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测单位进行质量检测。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