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农村公路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质量缺陷责任期制度和质量保证金制度。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