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农村公路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的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