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提高守法履约的意识和水平,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示范表率作用。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应当遵守行业信用规约和职业道德准则,加强自身信用管理,提高公信力。鼓励社会公众守信自律,提高诚信意识,参与诚信教育和信用监督活动,共同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