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五章 信息安全与权益保障第三十八条有效从事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和服务的机构及其人员,不得非法提供、披露和使用信用信息,不得篡改、虚构、泄露、窃取和买卖信用信息。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