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五章 信息安全与权益保障第三十六条有效信用主体依法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可以向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提出信用修复的申请。经审查符合信用修复条 件的,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在三日内作出信用修复决定并报送省信用信息中心。省信用信息中心收到信用修复决定后,应当及时删除原始失信信用信息并将修复记录归档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信用主体的信用修复后,按照规定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