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省信用信息中心和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理制度,采取安全保密措施,保障社会信用信息归集、查询、披露和应用全过程的安全。

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和其他各类信用信息服务系统,应当符合国家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要求,保障社会信用信息系统正常运行和信用信息安全。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