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三章 信息披露第二十条有效信用主体享有查询自身信用信息的权利。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合作,推动设立社会信用信息综合服务窗口,为社会提供查询服务。省信用信息中心应当制定并公布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服务规范,通过平台网站、移动终端、服务窗口等途径向社会提供便捷的查询服务,查询情况应当记载并自查询之日起保存三年。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