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三章 信息披露第十八条有效公共信用信息通过公开公示、授权查询、政务共享等方式披露。涉及自然人的公共信用信息通过本人实名认证查询、授权查询、政务共享的方式披露,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及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公共信用信息的披露方式,由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确定。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