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二章 信息归集第十条有效信用主体的下列信息应当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目录:(一)公共管理和服务中反映信用主体基本情况的登记类信息;(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奖励、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中反映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三)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信息;(四)群团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者掌握的信用主体受表彰奖励以及参加社会公益、志愿服务等信息;(五)其他依法应当纳入目录管理的信息。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