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已修改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