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南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有关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