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地方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地方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并突出地方特色。

法规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