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条已修改地方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地方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并突出地方特色。法规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