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个人或者若干人联合就地方性法规案中有关的重要问题进行调查研究、论证。必要时,可以要求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予以协助。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