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为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