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废止

合同争议调解中,任何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接受调解的,应当终止调解。

合同争议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签署书面调解协议,或者依法签订新的合同。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确认其效力。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