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下列合同文本含有格式条款的,格式条款提供方应当在首次使用30日前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一)房屋买卖、房屋中介、物业服务合同文本;
(二)供电、供水、供气合同文本;
(三)旅游合同文本;
(四)有线电视、邮政、电信服务合同文本;
(五)消费贷款、人身财产保险合同文本;
(六)运输合同文本;
(七)拍卖、抵押、质押合同文本;
(八)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合同文本。
其他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遵循自愿原则备案,在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经备案的,下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再备案。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