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当事人可以使用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也可以参照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使用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可以订立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的内容与合同示范文本不一致或者参照合同示范文本订立的合同,不得使用合同示范文本的名义或者编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合同示范文本。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