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的,由质监、工商、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