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电力设施保护规定第五条已修改工业和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是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工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公安机关应当会同电力企业建立健全警企联合保护电力设施工作机制,依法防范和惩处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等危害电力安全运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发展和改革、国土、规划、建设、交通、市政、林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