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电力设施保护规定第四条已修改市、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领导,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市人民政府建立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协调机构,负责协调解决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