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水资源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县(市)水资源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水资源规划、征费、管理的日常工作。环境保护、市政公用、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