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废止

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

本条例所称取水工程,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