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已废止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发挥水资源综合效益,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