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转让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不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五千元罚款。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